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試行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8/12/03 12:00

 

  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完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tài)度相統(tǒng)一的方法。

  第三條 考核的范圍包括本市事業(yè)單位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列入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識、業(yè)績等方面,重點考核工作業(yè)績。

  品德:主要考核職業(yè)道德的表現,以及遵紀守法、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和勤奮敬業(yè)的表現。

  能力:主要考核適應本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創(chuàng)新能力。

  知識:主要考核應掌握的與本崗位相關的理論知識和業(yè)務知識。專業(yè)技術人員增加考核參加繼續(xù)教育學習的情況。

  業(yè)績: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以及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獲獎、發(fā)表論文、獲得專利、出版論(譯)著等情況。

  第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yōu)秀:品德、能力、知識、業(yè)績表現突出,并能夠全面履行聘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和崗位工作要求,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

  合格:品德、能力、知識、業(yè)績表現較好,并能夠履行聘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和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識、業(yè)績表現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識、業(yè)績表現差,不能履行聘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條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日??己嘶蚱钙诳己说?。年度考核是對工作人員進行的年度綜合評價,應與日常考核相結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進行;日常考核可由事業(yè)單位自主組織實施;聘期考核可參照年度考核程序適當簡化。

  第七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ǘ┰谝欢ǚ秶鷥让裰鳒y評。

 ?。ㄈ┎块T主管領導在民主測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己撕蛡€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見。

  (四)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部門主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由聘用單位領導人員集體確定考核等次,并將擬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人員基本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年度考核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比例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ㄎ澹┕ぷ魅藛T確定考核等次后,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應將《年度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其簽字后存入個人檔案。

 ?。┌凑掌赣煤凸芾黻P系,上一級主管領導與被考核人進行談話,肯定成績,指出努力方向,聽取工作建議,進一步改進工作,提高個人和組織績效。

  第八條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提出申請復核,考核(聘用)工作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填入《年度考核登記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對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核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上一級主管部門作出最終結論。

  第九條 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

  (一)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六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人員,以及非組織派遣,但經單位同意,個人外出學習或參加培訓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轉正和確定工資的依據。

  (三)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在職人員,由聘用單位在征求應聘人員原工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

 ?。ㄋ模┙浗M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由學習、培訓或借調單位出示評語,原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ㄎ澹炻氬憻捜藛T,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在掛職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掛職鍛煉結束的當年,由掛職單位出示評語,派出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己四甓葍冉邮盏能婈犧D業(yè)干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yè)、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部隊的鑒定,一般當年應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ㄆ撸┙邮芰笇彶樯形唇Y案,或正處在停職檢查期間的人員,待組織作出正式結論后再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條 年度或聘期考核結果應作為事業(yè)單位對工作人員續(xù)聘、解聘、增資、晉級、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負責實施??己耍ㄆ赣茫┕ぷ鹘M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年度考核工作??己斯ぷ鞯娜粘J聞沼杀締挝蝗耸虏块T承擔。

  第十二條 考核(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ㄋ模徍斯ぷ魅藛T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把考核工作質量關。考核工作結束后,應認真及時根據考核結果,分析本單位職工隊伍現狀,總結經驗,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見,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區(qū)、縣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部門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職責,對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要嚴肅處理;要依照本辦法,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1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128印發(fā)的《關于做好北京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號)同時廢止。